近日,江苏常州一名男子张某,擅自登上一艘私人船只“放生乌龟”,不料被船上拴着的藏獒咬伤,躲避时又摔成九级伤残。事后,他将船主王某夫妇告上法庭,索赔30余万元。
更让人意外的是,法院最终判决:船主全责,赔偿30余万! 这一结果让网友炸锅:“自己偷爬船,还要船主赔钱?”“法律到底保护谁?”
- 张某自称“为积德行善”,擅自登上王某夫妇停靠在河边的船只,准备放生一只乌龟。
- 船上突然窜出一只藏獒,将他咬伤。躲避过程中,他从高处摔下,导致腰椎骨折,构成九级伤残。
- 船主王某称,已在船上设置“私人船只,禁止登船”的警示牌,并饲养藏獒用于“看护船只”。
- 根据《民法典》第1247条: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,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- 法院认为,设置警示牌不等于已采取足够安全措施。烈性犬的危险性远超一般动物,船主应预见可能发生的伤害。
- 尽管张某擅自登船存在过错,但《民法典》明确: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损,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——即无论受害者是否有过错,饲养人均需担责。
- 法律对烈性犬的饲养持“零容忍”态度,即便受害人存在重大过失,也不能减轻饲养人责任。
- 理论上可以,但司法实践中,烈性犬致损案极少减轻饲养人责任,这是对违法饲养行为的严厉惩戒。
此案再次警示所有人:法律对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绝不姑息! 无论你出于什么理由饲养,无论受害者是否有过错,一旦出事,饲养人几乎必然承担全责。